更新時間:2011-09-22 18:09:44 點擊次數: 【字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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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全國物業管理從業人員崗位證書(以下簡稱“證書”)是全國物業管理從業人員參加崗位培訓合格證書和上崗資格證書,限持證者任職期間使用。
第二條 證書由建設部人事教育司統一印制,加蓋建設部人事教育司證書專用章和住宅與房地產業司公章。證書在全國范圍內通用。
第三條 證書由建設部人事教育司會同住宅與房地產業司統一管理,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建委(建設廳),各計劃單列市建委(房管局)教育主管部門會同房地產主管部門具體管理。
第四條 物業管理企業經理證書由具有物業管理企業經理培訓資格的培訓機構直接向建設部人事教育司、住宅與房地產業司申領。
物業管理企業部門經理、管理員證書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建委(建設廳),各計劃單列市建委(房管局)統一到建設部人事教育司領取,各培訓機構向各地建委(建設廳)教育主管部門和房地產主管部門申領。
申領證書時需提交以下材料:1、教學計劃;2、培訓總結;3、培訓登記;4、學員崗位職務聘任證書復印件。
第五條 證書實行統一編號制度,編號共10位數。
經建設部統一認定的具有物業管理企業經理培訓資格的培訓機構負責物業管理企業經理證書的具體發放和統一編號工作,編號前四位為培訓機構代碼(另行規定),編號后六位從“000001”開始順次編號。
各地建設教育主管部門會同房地產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物業管理企業部門經理、管理員證書的發放和統一編號工作。編號前四位為“0+省、直轄市、自治區、計劃單列市國家標準代碼”,編號后六位從“000001”開始順次編號。
第六條 證書實行動態管理、復檢驗證制度。復檢驗證工作按照屬地原則由各房地產管理部門會同建設教育主管部門具體管理,每三年進行一次。
證書復檢時必須查驗持證者工作完成情況和接受繼續教育情況,具體方法由各地根據情況自行制定、實施。
第七條 持證者必須接受規定的繼續教育,由培訓機構負責做好繼續教育記錄。
第八條 證書不得涂改、買賣、偽造。
第九條 本辦法自1999年1月1日起實行。